解读:电子合同四大理解误区

误区一:电子合同效力问题

常听到用户咨询这样的问题:“你们的电子合同有效吗?”

事实上,这是个伪命题。因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只要存在要约和承诺要素即为合同,甚至包括口头合同,同理也可以延伸到电子合同应用。

但是,正如在现实生活以及商务活动中很少订立口头合同一样,以电子数据形成的电子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如何证明其有效性才是难点。

观点一:

2012年,修订版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微信、短信等作为电子证据也在全国多地司法实践中被采纳,甚至“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那么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如何理解呢?

(1)存在即是道理: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其部署与实施受法律认可。当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内容产生纠纷时,法院不得因其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而否定其证据能力。

(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证明:

由于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电子合同需保障签署身份真实有效性、签署时间准确性、签署内容不可篡改性,才能证明其有效性。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是保障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签署身份有效性:通过权威CA机构认证网络签署身份真实有效

签署时间准确性:采用国家可信时间源,时间戳技术确保签署时间精确记录

签署内容安全性:哈希值固化与信息加密保障存储与传输中内容不可篡改

误区二:使用电子签名即是合法有效?

随着企业组织信息化办公需要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将电子签名应用到业务各个签署场景中成为衡量合同等文件安全有效性的重要标尺,但是将应用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性划等号的看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观点二:

(1)《电子签名法》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同时限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电子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电子签名并非绝对标准,还与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标准息息相关。而仅仅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形成的签字或印章外观,并不能对合同的签署内容、签署身份、签署时间做出保障,也就无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值得一提的是,《电子签名法》虽然强调“可靠的”电子签名,但并没有否定“不可靠的”电子签名其具备法律有效性的可能性。对于不能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规定的电子签名,只需提供有效的佐证形成证据链,同样可以证明合同有效性。

误区三:数据保全和公证?

所谓电子合同数据保全与公证,是将电子合同数据交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律机构保存。当合同当事人产生纠纷时,由存证机构开具的公证书即具有公平性、权威性。

但是,电子合同的数据保全与公证只是构建电子合同证据链条的一环,用户不可将数据保全与公证与电子合同有效性完全划等号。

观点三:

我们认为,数据保全与公证只能确保存储在第三方公证平台的数据的权威性,而无法保障数据“进入”存证平台之前是否被篡改。

因此,用户在关注数据存储与公证环节的同时,还应当确保电子合同发起、订立、流转等过程的数据安全性,即选择规范、合规的电子合同订立平台尤为重要。

误区四:CA认证即合法有效?

CA即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作为国家设立的权威机构,CA负责为电子商务环境中各个实体颁发数字证书用以标识其在网上的身份。

由CA机构的作用可以看出,CA认证的过程只能证明签署身份有效性这一单独环节,CA认证可以是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重要佐证,却并不一定是必要条件。

观点四:

通过CA认证能极大确保电子合同签署身份,提升电子合同签署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也能完善和明确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过程。

合同一经电子签名签署后即不可单方擅自修改,CA认证的过程可以保证合同内容是由签署双方出于公平自愿原则签署,可防范当事人冒名签署或事后抵赖等隐患,至于是否能够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则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才可确认。

电子合同有效性总结:

结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有效性判定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评估:

1、 数据电文原件:能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 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 身份认证: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可见,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判定需结合电子合同订立流程各环节综合判断,仅通过单个环节或片面之词无法准确判定。

因此,电子合同签约平台通过对签约身份认证、签约内容存储与公证、签约时间证明等提供平台化、一站式服务,为企业组织电子合同订立与签署安全高效提供快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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