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怎么举证

线上签订电子合同遇到纠纷,诉至法院如何举证是当事人普遍困惑的问题。电子合同在法庭中需要打印为证据材料,而作为数据电文形式保存的电子合同,一旦进行书面打印,其打印文本会被视为复印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复印件要成为具有独立效力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作为补充、佐证。经过查阅司法案例和电子签字服务供应商网站,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的几种方法进行补充举证,增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子签字服务供应商出具证明,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检测验真报告》。

根据电子签字服务供应商的网站介绍,在纠纷发生、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当事人可以向供应商网站提出出证申请,供应商将协助当事人出具《检测验真报告》等证明并提交法院,且纠纷之后的出证服务均为免费,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这部分已经有一些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例如,在上海仲裁委审理的国内首例使用数字签名的电子合同仲裁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某电子签字服务供应商平台上签署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8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付款8000元人民币,后被申请人未还借款。申请人于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可双方在该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据此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还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

有部分电子签字服务供应商已经和一些地方仲裁委达成一条龙合作关系。通常仲裁委为开拓案源的需要,也基于民间组织的灵活身份,往往会欢迎与机构类客户进行深入合作,这意味着仲裁委会很大程度上认可供应商出具的书面报告。这种合作方式可以最大可能的避免了电子合同效力风险。

(2)由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平台合法性以及操作专有性、电子签名运用于此平台的可靠性。

在出具供应商验真报告遇到困难时,可以尝试寻找供应商相关人员出庭作证。2016年杭州市中级法院在杭州专注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如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对这种举证方法给予了认可。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通过第三方电子平台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46万元的包干总价开发一款APP。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调配好开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多次做需求及原型开发的分析,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自2016年3月起,原告多次以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催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付款事宜,但是被告多次推脱,称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纸质合同,只是借助第三方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以该电子合同使用的是电子签名,区别于传统的手写签字和加盖公章,不是真正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由,否认合同有效性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交了:合同并证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第三方平台签订了;双方邮件往来凭证,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证人证言,证明第三方签约平台合法性以及操作专有性、电子签名运用于此平台的可靠性。经过两次审理,最终杭州市中院判决: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辅以其他补充证据,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明力

法院等司法机构在接受咨询时认为,除了电子签字服务供应商出具的证明文书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线下另立的补充协议(有签名盖章)、双方沟通合意过程中的信息和通话记录及录音录像等,银行交易转账的记录,增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许多互联网金融客户都会通过客服电话回访录音,来侧面证明双方成立的电子合同关系,这种方式举证成本低,而且比较有效。

(4)在电子签字服务供应商的平台上申请司法鉴定及公证

大部分电子合同第三方供应商与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有合作关系。其网站也有提到,若当事人需要,供应商可以将通过验真的电子合同发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处理,再出具鉴定意见书和公证文书。但这种方法较为耗费时间与金钱,一般不建议当事人采取,原则上优先使用前面三种举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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